各市、区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110kV输变电工程项目应当依法履行环保手续;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为进一步保障我市环境安全,维护公众健康,规范输变电工程项目的环境管理,经研究决定,要求苏州市范围内企业自建110kV输变电工程项目必须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环保手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办理对象和时限
1、办理对象:苏州市范围内(除昆山市外)企业自建110kV输变电工程项目。
2、办理时限: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按有关要求及时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二、审批权限和程序
1、按照江苏省环保厅《关于调整部分输变电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权限的通知》(苏环办〔2013〕29号)文件精神,110kV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竣工环保验收的审批权限调整至各省辖市环保局及承担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县(市)环保局。
2、环保手续办理工作程序详见苏州市环保局《关于印发苏州市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等工作程序和规范的通知》(苏环规字〔2013〕1号)。
三、各市、区环保局组织对辖区内的企业自建110kV输变电工程项目开展检查,在检查中如发现输变电工程项目有未履行环保手续的、违反辐射安全规定的,督促建设单位履行环保手续。
二〇一三年八月五日